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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合同却因开发商违约无法履行,最终法院判处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甲作为购房人、开发商乙公司作为出售人就预售的商品房签署了《预售合同》。合同履行中,甲按照约定将购房款分三笔打到乙公司指定的账户。但《预售合同》因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注销既有抵押、签订《预售合同》后乙公司再行设立抵押以及预售商品房被其他法院查封而无法按照约定办理网签、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后甲、乙公司、连带保证人丙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对乙公司实际履约过程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另行约定了履约时间及仍未能按照约定履约所需承担的责任。现因乙公司仍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丙共同承担继续履约情形下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署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约定履行义务。结合《和解协议》所载内容,甲与乙公司、连带保证人丙签署的《和解协议》实系《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开具购房款发票、办理案件涉房屋网签、房屋交付、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构成违约,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支付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连带保证人丙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表示,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双方的预售合同因开发商设立抵押及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最终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配合购房者办理网签、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鉴于开发商设立抵押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在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情况下,法院认定开发商相应行为构成违约并据此判定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一方面弥补了购房者的相应损失,另一方面敦促开发商尽快涤除商品房上的法律障碍,确保尽快履约。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