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4日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公开发布《网络消费者权益案件审判报告》,对该院2020年至2022年审理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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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通报了近三年审理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图片来源/北京四中院
据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2020年至2022年,北京四中院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共计790件,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为82.29%,该类纠纷产生原因多见于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虚假宣传等;产品责任纠纷占3.4%,产生原因多见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10.46%,主要是由于机票、酒店订单的履行、取消以及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家信息时起诉平台责任、网络直播打赏等原因引发。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相比线下消费纠纷,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方面,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导致诉讼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需要通过向电商平台申请披露实际经营者信息,才能确定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导致实践中不少消费者起诉平台要求信息披露。另一方面,电子数据采集具有高度专业性,电子合同管控方时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更格式合同内容、增设免责条款、变更约定管辖地,最终导致当事人因举证难而败诉。
据了解,网络消费领域中还有不少因为诚信缺失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夸大宣传产品功能、以次充好、“霸王条款”等。
面对平台与商家的固有优势,北京四中院也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岩在通报会上表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及时固定往来邮件、平台聊天记录、沟通过程等证据,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事项要谨慎操作。此外,经营者、平台、监管部门都应各尽其责,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
此外,张岩还简要介绍了该院审结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案件经由法官推荐、法官会议专题讨论等程序选定,涉及消费者反悔权、进口商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格式条款的效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显著标记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差评”是否侵权等多个领域。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编辑:邹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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