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讯:债务人向子女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法院:撤销转让约定条款-凯发一触即发

 热讯:债务人向子女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法院:撤销转让约定条款-凯发一触即发 
热讯:债务人向子女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法院:撤销转让约定条款
发布日期: 2023-05-15 21:34:4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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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邻居借钱不还,通过离婚转让名下房产,债权人认为此举损害自身债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条款。5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与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实质上构成了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无偿转让,侵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债务人转让房屋的约定条款。

据了解,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至2017年间,因周转资金需要,张某向王某陆续借款26万余元。其间,王某向张某多次索要借款,张某却置之不理。于是,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不主动偿还欠款。无奈之下,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久,王某从朋友处得知张某与其妻子赵某早在2018年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与赵某一套共有房产,归他们的女儿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

王某认为,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配的条款。

庭审过程中,张某及其妻子赵某答辩称,他们已经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务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和房产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欠王某的债务均发生于张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书》将房产约定归其女儿所有,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张某对自己所有财产的无偿转让。王某申请执行相应债权,经法院查询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行为从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使张某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的不利后果,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妨害了王某债权的实现。最后,法院作出了撤销转让房屋约定的判决。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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