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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二手奢侈品引发的纠纷,法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货四个月的商品成色与被告直播时介绍的成色进行对比,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于成色等级存在欺诈,最终驳回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袁先生花费21702元,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款二手奢侈品单肩包。收货四个月后,袁先生用包时发现包带断裂,查看网店提供的检验报告,发现包在送检时包带就已经断裂。
对此,网店则表示,这是包出厂时就带有的链条皮带接口,并非断裂。尽管袁先生认可这一点,但他还认为,皮包带接口处磨损严重,并不符合网店宣传时所说的95成新。据袁先生表示,网店在直播时说该商品95新的原因是没有包装盒、防尘袋、身份卡,但没有说明商品有瑕疵和磨损,这属于故意隐瞒事实、虚假宣传。袁先生认为网店存在欺诈,起诉要求其三倍赔偿。
但据法院认定,被告网店经营者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首先,原告承认在购买前就知道包带链条皮带处有接口是涉案商品的工艺特征,因此被告不构成对相关事实的隐匿或虚构。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现状图片,接口处皮质确有明显磨损翻皮情况,被告亦承认按照其公示的鉴定标准,涉案商品应评级在9-95新之间。但由于原告提供的商品现状图是收货四个月后,原告也无法提供收货时涉案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故意夸大成色等级欺瞒事实的故意,因而无法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被告网店同意解除合同,收回涉案商品并返还货款,所以法院支持了袁先生退货退款的主张,但驳回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封瑜提醒,消费者主张实收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符的,应及时取证,否则无法据此径行认定被告有故意隐瞒成色问题的欺诈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