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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进去”后,父母竟“松了一口气”?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探索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资料图)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多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莫非遇到过不少“特殊”案件。
“比如,有个孩子的父母恳求我们把孩子抓起来判刑,说这孩子要把他们折磨疯了。我们最初考虑附条件不起诉,但因为孩子在考察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最终附条件不起诉失败。”莫非说,当这个孩子“进去”后,他的父母竟然有“松了一口气”的感觉。然而,孩子走到这种地步,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海淀检察院从2008年起便开始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逐渐完善工作机制。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前夕,《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海淀检察院,就家庭教育指导问题进行采访。
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一天,16岁的小帅喝下半斤白酒和6瓶啤酒后独自回家。途中,小帅无故殴打被害人唐某并致其轻微伤,又将另外一人扑倒致轻伤,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李思瑶发现,小帅父母离异,平时随母亲在京生活,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严重缺位和不当引导问题——案发当天,父亲请小帅吃饭唱歌,让小帅大量饮酒。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引诱、教唆、纵容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我们认为,小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与其父把他带去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并饮酒过量有关,其母也疏于对其管教,应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随后,海淀检察院向小帅的父母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据介绍,自2022年1月以来,海淀检察院共发出督促监护令46份、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10份。
46份督促监护令中,有4份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制发、42份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制发,全部案件均引入社会力量跟踪问效。
在家庭教育指导令方面,10件案件中除两件异地协作案件和两件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外,其余6件已办结案件平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6.5次,其中有1件案件由于被指导人不配合被迫中断,指导完成率约为83.3%。
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孙鹏告诉记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检察机关一般会制发督促监护令,在必要情况下辅之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另一种是监护人并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是在家庭教育方面面临不知、不会的难题,此时检察机关往往会直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聘请专家提供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以解决实际问题。
孙鹏说,海淀检察院自2008年起开始探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现已完成三个版本的迭代升级:2008年初,与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全国青少年科教基地启动家长课堂,邀请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前来听课;2013年,五部门会签《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2022年,与区妇儿工委、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合作,创立检察机关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工作机制,使家庭教育指导更加体系化、规范化、专业化。
强制力较弱需各方配合
今年年初,莫非办理了一起高中生涉嫌强制猥亵案。17岁的高中生张强(化名)和女同学一起自习时,触摸女生私处,女生家长报警。
海淀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张强本人不是个顽劣的孩子,其来自一个高知家庭,父母都很关心张强,但不知道如何跟他沟通,进入青春期的张强与父母在心理上产生隔阂,又因学业压力较大,情绪无处宣泄。
检察机关决定对张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和心理学老师每周会见张强父母一次,就“如何与青春期的孩子交流”“如何关心和走进孩子内心”等问题开展指导。同时,社工和心理学老师每周错峰与张强见面,对其谈话和辅导,及时掌握孩子的心理变化和动向,并向检察机关反馈。
张强的个案是家庭教育指导中做得较为成功的,但莫非坦言,想要开展一个卓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并不容易,“这里面需要多方的配合,需要多方付出时间和精力,一些家长因为各种原因不愿过来或没法过来接受指导”。
莫非举例说,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中,未成年人叶某存在无证驾驶、飙车等严重不良行为。其父亲长期缺位,母亲奉行“放养”原则。案件承办人决定对其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刚开始监护人同意,后来很快转变态度,认为只有家长接受教育意义不大,更应该教育孩子,拒绝继续被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力较弱,对于拒不配合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因为缺少监管依据,难以监督执行。”莫非说。
据介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海淀检察院探索开展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如宣告仪式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家长增加了检察官训诫和警察教育环节,并将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督促监护令的一部分予以送达。对于被害人家长,考虑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或督促监护令。
后续指导方式也不同,对于被害人家长尽量提供便利,上门指导,提高家长接受指导的主动性。对于犯罪嫌疑人家长,将家庭教育指导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有机结合;对于被害人家长,将家庭教育指导与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有机结合。
探索纳入检察刚性监督
“我们发现,被害人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动力明显不足,他们不像加害方的家长,希望以良好表现和配合为孩子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孙鹏直言,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力不足、专业力量缺乏以及政府保障的欠缺,让家庭教育指导开展起来难以尽如人意。
孙鹏进一步分析说,首先是家庭教育指导强制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拒不配合的监护人,缺少监管依据,难以监督执行。同时,相比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帮教制度,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面临专业力量匮乏问题:缺乏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才队伍;缺少专业资质,很多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多为心理健康老师,不具备家庭教育指导师资质。
此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欠缺、流程不统一也是当前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少集中管理,各区、各单位的工作流程不统一,实施方式各异,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评价、结案标准亦缺少统一要求。
对此,孙鹏建议多方主体协同发力,促进家庭教育指导落地落实。如探索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检察刚性监督的可行路径,对家庭教育指导的执行规范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于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能很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家长,应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对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训诫、行政处罚,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检察建议或支持起诉等监督措施。
“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始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国家和社会能提供的只是指导、支持和服务。孩子的成才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为人父母应尽职尽责,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职责,而不能把希望寄托于他人身上。”孙鹏说。
来源:法治日报